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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7-12-20
名称: 永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分析及对策建议
文号 :    
永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7-12-20           来源: 欧雁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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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属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具有农民工多、个人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工种转换快、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工伤事故多发等特点。近年来,随着永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资质等级建筑企业个数和从业人员逐年增长,建筑业安全事故、职工工伤案件发生的风险也随之提高。推进建筑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国家、湖南省、永州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文件和政策,永州市各级人社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先从建筑业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入手,逐步推进建筑行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工作还有提升的空间。

一、原因分析

   (一)许多建筑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或故意少缴工伤保险基金。很多建筑企业负责人没有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工伤事故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只要落实安全措施就一定不会发生工伤事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抱着能省则省的心态不愿意参保;部分建筑企业负责人则以已经办理了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办理工伤保险。而对于参了保的建筑企业,许多企业负责人则想方设法钻法律、制度空子,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有些在提供合同书或中标价时做手脚,故意报低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和总面积,导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按工程项目的实际总造价来结算工伤保险基金;有些建筑企业负责人在建筑工程开工时,为了少缴工伤保险基金,往往以种种理由要求先预交或暂交一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并承诺工程完工时再补交所欠的基金,可之后只要工地没有发生大的工伤事故,等工程完工后根本就不兑现承诺;一些建筑企业即使后来迫不得已需要补缴工伤保险基金,也往往找关系、托人情、打招呼,千方百计少缴、漏缴基金。

  (二)建筑业农民工对法律政策缺乏了解,工伤保险维权意识不强。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较难。大部分建筑企业负责人因不愿承担责任而不想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之农民工自己也不愿签合同受管制,因此没有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在责、权、利上就没有任何约束,从而形成了农民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老板想要就要,不想要就辞掉的无序用工管理状态。调查中发现,相当多的建筑农民工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佣,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许多建筑企业为节约成本,不愿为农民工直接购买工伤保险。而且建筑业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不强,在权益被侵犯后,也很难正确使用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没有工伤保险,又没有精力和财力来打官司,一般选择私了解决,仅可以获得一点点补偿。此外,建筑工人遭遇工伤后,申请工伤保险赔付一般需经过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程序,过程较长,很多农民工没有这么长时间可耗,最终被迫接受不合理的私下赔偿。

  (三)工伤保险宣传力度不大,且受到商业保险冲击,参保氛围欠缺。工伤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宣传不到位,加之商业保险介入较早,阻碍了工伤保险的推行。由于工伤保险制度推行较晚、经办机构成立较晚,而且经办机构成立以来将主要的工作重点和精力放到了对工业性企业和事业单位等行业的宣传上,虽然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政策宣传,但是在政策宣传的广度、深度及针对性上还远远不够,实际效果不佳。此外,商业保险在建筑业推行较早,在《工伤保险条例》和修订的《建筑法》出台之前,建筑业主要是参加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保险,并形成了惯例,由于工伤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有些建筑企业负责人只知道商业保险而不知道政府强制性的工伤保险,甚至对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区分不清、混为一谈。

  (四)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力,项目审批把关不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湖南省、永州市也出台了文件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从目前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来看,项目审批相关部门没有完全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或以参加了商业保险来代替工伤保险,从而予以项目审批放行。根据湖南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安责险是其年终考核一项重要检查内容,而未将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年终考核,因此住建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强制要求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参加安责险,而未明确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目前仅限于项目投标获取资质时需要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此外,商业保险在招揽保险业务时操作办法灵活,在办理参保存在返点回扣的“潜规则”,牵涉到某些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切身利益,从而为商业保险开绿灯,帮助商业保险公司及业务员招揽保险业务,要求建筑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人,若再参加工伤保险,则增加了他们的建筑成本,使许多建筑企业负责人怨声载道,抵触情绪严重。

二、对策建议

  (一)加大工伤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参保自觉性。一是注重宣传的针对性。针对许多建筑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工对工伤保险政策了解不透、不太清楚的情况,及时与住建、安监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新建筑工地的参保情况,对未及时参保的建筑企业和建筑项目,通过电话或者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让建筑企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必要性。二是注重宣传的广泛性。印制简明易懂的宣传资料,通过宣传车、宣传栏、走进工地等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并且与人社部门“春风行动”等大型活动有机结合,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内容、推广先进经验和介绍企业和职工受益的典型案例。三是注重宣传的准确性。通过政策培训,组织工伤保险经办人员深入研究当前工伤保险政策,准确宣传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方针政策,让大家了解参保的好处和实惠,通过讲透政策、算明白账,让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直观感受工伤保险的好处,消除疑虑,增进宣传效果,从思想上真正接受,充分调动建筑业参保积极性。

  (二)优化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方便建筑业参保缴费。一是优化参保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要依托政府行政服务综合大厅,开设建筑业项目参保经办窗口,与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协同服务,实现参保登记、缴费、开工手续一站式办理,减少参保单位在多个部门来回办理的时间。参保单位的足额缴费票据可直接作为参保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工程中标通知书可代替工程合同书。在对于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前来办理工伤保险时,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的资料,避免多头跑、多次跑的现象出现。二是优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流程,缩短经办时限。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认快结”, 缩短工伤认定时限,对工伤医疗费用少且无伤残等级的“小工伤”,可通过简易程序处理;对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工伤患者,应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推行工伤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待遇和长期待遇申领支付实行一站式办理,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三是解决经办机构动态实名登记管理难的问题。对项目较小,条件较差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参保实名登记台帐管理,以QQ群、微信群、电子邮件等形式,建立24小时网上申报工作机制;项目较大,条件较好的施工单位,申报参保人数时,应建立摄像头、考勤指纹、身份证刷卡等工具,协助认证服务;鼓励工作创新,积极探索生物特征识别的身份认证系统开发与运用,提高认证的准确性。

 (三)强化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执法合力。一是人社部门内部要把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的工作重点,对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建筑企业进行重点通报和严肃查处。要督促建筑企业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包括农民工的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要出台相关政策,将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相结合。二是人社、住建、安监部门落实刚性的政策实施方案,规定建设(用人用工)单位或开发商在工程开工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确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真正把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做为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住建部门要从严把好施工许可证发放关,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从工程项目源头把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关。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工程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议取消安责险,或者将安责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保险。三是人社、住建、安监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工伤维权联合督查,加大执法力度,将建筑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纳入该单位或项目的各项指标的年审考核,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迟报瞒报工伤事故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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