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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7-12-29
名称: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和工资的真实性
文号 :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和工资的真实性
2017-12-29           来源: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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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由
工资争议。
2.案情
2015年11月1日,申请人王某某与第一被申请人永州某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的税后月工资为50000元。2016年2月1日,申请人又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永州某养老产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聘用合同书,同样约定申请人的税后月工资为50000元。2017年8月3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第一被申请人工资花名册上显示申请人的月工资为6000元。申请人的工资银行流水显示,第一被申请人每月发给申请人工资6000元。第一被申请人法人代表的夫人每月给申请人打款50000元。2017年9月5日,第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发生变更。第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发生变更前,第一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和第二被申请人法人代表是亲戚关系。申请人王某某称“二被申请人未全额发放约定的工资待遇,至2017年8月份,已拖欠工资704300元。无奈提出离职申请,并于于2017年8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但二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应付的工资和报销、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要求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工资704300元,报销费用64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6238元。
3.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是劳动合同是否真实的,二是申请人的实际月工资应6000元还是50000元,三是劳动者能否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与二被申请人共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因为劳动合同书上盖有二被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的实际月工资应为50000元,因为劳动合同书上有约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与二被申请人共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后来伪造的,申请人的实际月工资应为6000元。因为第一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和第二被申请人法人代表是亲戚关系,并且申请人在第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发生变更前离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可能有一些债务关系,因为第一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夫人每月给申请人打款50000元。有可能第一被申请人法人代表还欠了申请人的钱,又没钱还上,就用假的劳动合同让第二被申请人来为他分担。从第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发生变更更能证实这种可能性的存在。申请人的实际月工资应为6000元。因为第一被申请人工资花名册上显示申请人的月工资为6000元,申请人的工资银行流水显示,第一被申请人每月发给申请人工资6000元。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能同时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愿意,就可以。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形成劳动关系。
5.研究结论
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真实,应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约定的内容、主体双方的签字盖章是否真实。如不能确认一方的签字盖章是否真实,应看约定的内容是否合符实际,同时还要看与另一方是否有利益关系。本案的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可能有债务关系,同时第一被申请人利用第二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和股权发生变更之际,想借此把与申请人的债务转给第二被申请人。本案劳动合同约定的申请人月工资大大高于我们永州的实际工资水平,这就给我们提示该劳动合同是否真实。判断劳动者的工资是否真实,应结合单位的工资花名册,劳动者在工资花名册上是否签名,同时还要看劳动者的工资银行流水和劳动者的工资在当地行业的水准,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本案申请人称自己月工资50000元,明显高于我们永州房地产行业工资水平,不符合实际。还有申请人的工资银行流水显示是6000元。从这二方面,我们就基本可以确定申请人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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